聘用打字员协议书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
甲(教育局)乙(劳务者)双方根据有关法规、规定,按照自愿、平等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签订本聘用打字员协议书合同。
第一条合同期限
1.合同有效期:自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st1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smarttags" />
2.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,经双方协商同意,可以续订聘用合同。
3.本合同期满后,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,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。
第二条工作岗位
甲方聘任乙方为教育局打字员工作。
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
1.乙方每周工作随同单位职工工作时限。
2.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,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。
3.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,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。
第四条工作报酬
1.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,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。
2.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。
第五条工作纪律、奖励和惩处
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,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、教育。
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、终止和解除
1.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,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。确需变更时,双方应协商一致,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原合同继续有效。
2.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,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。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,经双方协商同意,可以续订聘用合同。
第六条其它事项
1.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,按法律规定,先申请仲裁,对仲裁裁决不服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2.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一份,经甲.乙双方签字后生效。
3.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甲方:
乙方:
签约时间:2011年1月1日